

本文為英文版的機器翻譯版本，如內容有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之處，概以英文版為準。

# ISV 和多品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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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代表其他品牌傳送訊息的獨立軟體廠商 (ISV) 或平台，則適用其他要求。

## 品牌聯絡人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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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聯絡人必須代表**實際的品牌擁有者**，而不是代表其傳送的 ISV。品牌聯絡人電子郵件必須使用終端品牌網域。

**優先順序：**

1. **偏好：**終端品牌自己的網域 （例如 name@yourbrand.com)

1. **接受政府品牌：**官方父機構網域 （例如，如果品牌是政府計劃，可接受父部門的網域）

1. **不足：**ISV/供應商網域 — 除非在終端品牌網站或隱私權政策上有可公開驗證的參考，明確授權 ISV 擔任品牌聯絡人

**重要**  
檢閱者透過檢查電子郵件網域是否連接到註冊中的品牌來驗證品牌聯絡人。如果您是 ISV，則必須在終端品牌的組織提供聯絡人，而不是您自己的聯絡人。

對於政府品牌：如果品牌是政府計劃或機構，請使用官方政府網域電子郵件。如果程式沒有自己的網域，則可以接受父部門的網域。

## 聯盟行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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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 RCS 代理程式都必須代表單一品牌。如果您的行銷活動描述建議多個品牌將透過一個代理程式傳送訊息，則註冊會被拒絕為聯盟行銷。

**合規 (ISV 模式）：**「ExamplePlatform 代表 ExampleBrand."

**不合規：**「我們的平台可讓多個醫療保健品牌向其客戶傳送訊息。」 — 說明聯盟行銷 （多個品牌、一個代理）。

## ISV 檢查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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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聯絡人電子郵件使用**終端品牌網域 **（而非您的 ISV 網域）
+ 品牌聯絡人是終端品牌組織的成員
+ 註冊可清楚識別此代理代表的單一品牌
+ 行銷活動描述參考單一品牌，而非多個品牌
+ 如果必須使用 ISV 網域：可公開驗證的授權存在於最終品牌的網站或隱私權政策中